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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团圆圆域名网上拍卖--专家称合理合法

    • http://www.ecne.net.cn  更新时间:2007-5-29 14: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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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团圆圆.COM 50万元网上拍卖 专家称合理合法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2月06日 07:52:24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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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称只要没有恶意 抢注域名合理合法且是精明之举

        团团、圆圆备受人们喜爱与关注

          赠台大熊猫“团团”、“圆圆”的名字在春晚上刚被确定下来,没几天,与一对大熊猫名字有关的16个网络域名就被一上海市民抢注,并在网上高价叫卖。有关专家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只要不是恶意抢注知名品牌和商标名称,抢注域名的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而且从投资角度看,不失为一种精明之举。

          上海市民抢注“团团”“圆圆”域名

          据《新华日报》报道,16个域名分别为“团团.com”、“圆圆.com”等,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团团圆圆.cn”、“团团圆圆.com”两个最完整的域名更是开出了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天价”。

          “注册高手”彭先生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春节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后,他就把与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全部注册到了自己名下。“赠送台湾一对大熊猫的事情非常有意义,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不仅简单好记,还能讨个好口彩,所以用大熊猫名字命名的网络域名也格外有纪念价值。”

          热门域名被抢注愈演愈烈

          近来国内一些著名品牌域名被抢注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中文域名抢注愈演愈烈。

          去年11月11日奥运吉祥物“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随后在淘宝、易趣等网上热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的天价。卖家们这样解释它的昂贵:“此名称在未来三年内绝对升值潜力无限。”

          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

          专家认为合理合法、是精明之举

          对抢注“团团”、“圆圆”域名的做法,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助理刘志江作出了肯定的表示,认为“合理合法”、“从投资的角度说,也是一个精明之举”,因为注册一个域名才几百元,而卖出去时可能达到数十万元。

          刘志江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对驰名商标有扩大保护的相关规定。“团团”、“圆圆”在被确定为赠台大熊猫的名字之前,并不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品牌,因此“团团”、“圆圆”的品牌也就不应在法律保护之列,不能以“团团”、“圆圆”现在的知名度来逆向反推,来证明当时域名注册人行为的违规、违法。“给当时本身并不知名品牌注册,就不能算是恶意注册。”

          但从投资的角度讲,抢注“团团”、“圆圆”域名显然是个精明之举。赠台大熊猫的名字“团团”、“圆圆”经过媒体的密集炒作,现已是家喻户晓,这就为这两个名字奠定了巨大的商业潜景与前景。如果“团团”、“圆圆”的域名最终再能高价拍卖出去,那对带热域名投资市场的作用显然不可小视。

          我国私人域名近两年增加迅猛

          刘志江介绍,我国的私人域名这两年增加迅猛,已从2002年的12万个增加到2005年底的109万个。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很多企业的域名保护意识增强,已经学会把注册域名当成实现企业品牌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域名注册人的群体队伍在增大。

          刘志江说,从法理上讲,域名注册人的利益也应得到保护,理想的状况是让民事权益人和域名注册人双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以往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更多的强调对民事权益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域名注册人权益的保护,结果许多民事权益人以“商标侵权”、“恶意注册”的名义侵夺域名注册人的权益,这在国际上称为“反向域名侵夺”。这事实上不利于企业发展、培养、保护自己的品牌,也不利于中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奚宇鸣)

      ·新闻链接·

          我国将出台域名争议裁决新规

          据《新华日报》报道,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对现行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修订,新的域名争议裁决新规将于近日出台。

          据了解,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新规有三个重大变化:

          首次明确域名争议受理的时效,若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以保护域名注册人权利的稳定性。

          对“恶意”注册的概念进行了补充解释,“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

          明确了域名持有人权益,例如,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便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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